2007年6月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温州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防履行职责越位缺位错位
沈锡权

  温州首次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,对行政首长不勤政廉政的行为责任追究有了明确的章法,以此作为打造“责任政府”的重要手段。
  据介绍,在新实行的《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》中,当地行政首长应该被问责的有31种情形,如: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,服务质量差,群众反映强烈的;指使、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;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;瞒报、谎报、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;对配偶、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,或包庇、纵容的等。
  温州市实行行政首长问责的政府部门,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、直属部门、特设机构及派出机构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。
 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被问责的,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、诫勉谈话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责令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、通报批评、责令辞职、建议免职等7种追究责任方式。
  温州市常务副市长徐纪平说,这份规范性文件如同给行政首长的行为规范套上了一个“紧箍咒”,目的是为了防范行政首长履行职责中越位、缺位、错位等问题,倾力打造“责任政府”。(沈锡权)